国共两党婚姻法的司法风格
2009年09月12日 17:40西北师大学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文节选自《民国时期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

辛亥革命的胜利推翻了满清王朝的统治,诞生了中华民国。当时,在中国出现了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两个对立的政党。两党虽然在意识形态领域是针锋相对的,但在法律上剥夺了家长独揽选择子女配偶权这点上是一致的。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废止了把婚姻作为家族问题考虑的旧思想,规定婚姻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才能成立。规定有欺骗或强制行为时当事人双方有权起诉。另外,妇女有权自己选择配偶,在继承财产方面也享有和儿子同等的权利。不过,没有在婚姻契约上须有当事人签名的条款。关于离婚,男女享有同等的待遇。离婚时,原则上孩子归父亲一方。不论男女,只要通奸,同样以通奸罪论,在法律上没有性别歧视。就这样,《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但没有完全否定家长的权利。小野和子指出,《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法律自身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善,但观其具体实施过程,还没有根本否定封建的婚姻制度。据她看来,这个婚姻法在运用中仍旧只承认媒人撮合的婚姻,即使这个婚姻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而没有媒人介入的婚姻,即使当事人非常中意,也不被承认。另一方面,关于离婚,虽然承认男女双方离婚的自由,但事实上女方要想提出离婚阻碍多多。总之,小野和子认为:法律制度虽有所进步,婚姻习俗却仍没有多大的改善。

相对于此,中国共产党的婚姻法比《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在对待婚姻自由方面则有更进一步的保障。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完全打破了传统的家庭制度,从法律的理念上提出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规定在婚姻中没有男女双方的同意,不管哪一方或者第三者如何强迫也是不允许的。并且进一步废止了传统婚姻中收受彩礼及嫁妆的旧习俗。关于离婚,规定了离婚自由,在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离婚,男女不管哪一方一直提出离婚要求也可以离婚。像这样,中国共产党的婚姻法完全否定了传统的婚姻习俗,给予婚姻的个人完全自由的保障。而且更进一步承认现代的协议离婚,男女不管哪一方只要坚决提出离婚要求就可以离婚。

不过,各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的婚姻法的大框架下,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情况相应地推行着各自的婚姻条例。例如在1941年的《晋察冀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中不承认协议离婚。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中规定:因通奸被判离婚者不能和所通奸者结婚。这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条例虽然以法律的形式完全否定了传统的婚姻制度,但各解放区的领导者们程度不同地顾虑到当地的民风民俗,还是没有彻底地废除传统的婚姻制度及家庭制度。(本文作者/林明鲜 申顺芬)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林明鲜 申顺芬   编辑: machao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