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内部的结婚与离婚
2009年09月12日 16:46西北师大学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核心提示】利用1946年至1948年《人民日报》的有关婚姻报道,考察民国时期解放区的“私事”与干预的特征。在非解放区里,婚姻干预的特点是来自父母的对子女的强烈干预,与之相对的是在解放区里,婚姻干预主要来自社会组织对家庭及个人的干预。这样,解放区和非解放区对婚姻的干预方式就呈现不同。这里的解放区,指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的辖区。

本文节选自《民国时期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

人民内部的结婚和离婚

解放区婚姻的特征之一是“志同道合型”的婚姻,如曾经提到的那样,中国共产党的许多领导者们,不单纯是自由恋爱结婚,而且自己选择的结婚对象也是有着共同的理想、为了共同的革命目标而奋斗的同志,如: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夫妇。

“自由恋爱式结婚”是和自己喜欢的对象结婚,而“志同道合型结婚”的标准则是必须从以革命为目标的同志当中选择对象,从敌对的阶级中选择结婚对象为这种具有革命者色彩的婚姻所禁忌。

在解放区里面,不崇尚西方带有个人主义色彩的恋爱观,而是看是否具有“革命”这个共同的目标,并以此作为选择配偶的标准。法律虽然规定了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全自由,任何第三者无权干涉,但法律条文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社会集团积极地介入其中,变相地作为家庭问题来干预。非解放区也好解放区也罢,在认为结婚和离婚不单纯是个人的私事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在非解放区和解放区里对结婚和离婚的干预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在非解放区里对于结婚和离婚,主要表现在父母干预,在解放区里对于结婚和离婚,主要是由社会集团积极干预。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旧的家庭制度下,比起任何事情来,家庭的利益都是至高无上、需要优先考虑的。在中国共产党的家庭制度下,则革命的利益显得比什么都重要。

进一步讲,在解放区中,对待婚姻,一般根据“敌我”之分,干预的方式不同。根据毛泽东的论点,“敌”和“我”是两个对立的概念,非“敌”即“我”,“我”就是人民。在人民内部,解决围绕结婚和离婚的内部矛盾时,一般是通过组织或司法机关来调解。

根据《人民日报》阐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事案件,主要以调解的方法解决。”所谓调解,指在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时,不采用诉讼的方法,而是用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在解放区,处理围绕着结婚和离婚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通常是经过单位或司法机关去调解。

那么,进行调解工作的组织又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是以村为单位建立的。调解机构由以村长为首的若干干部和积极分子所组成。所谓的积极分子,是指那些积极参加土改运动,协助中国共产党的人。调解机构的主任由村长担任,副主任由民事主任担任,那些在土改运动中信誉高,办事公正,有调解能力的人担任委员。

其次,解放区为什么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重视调解而不重视诉讼、不进行民事判决呢?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人民内部间产生敌对状态,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假如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争执的话,容易把人民内部矛盾转化成敌我矛盾。《人民日报》是这样叙述调解的重要性的:以前只要提起诉讼,矛盾双方会结下十年的怨仇,如今,通过调解成了好乡邻。《人民日报》对调解的重要性还有更进一步的报道:调解是一种需要做细致的、耐心说服教育的工作,所以调解并不比判决容易。不过,调解的目的是加强群众的团结,所以要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消除矛盾,就必须切中当事人的心理,揭露他的意图,在政治上教育方式上注意,才会使双方心悦诚服。

《人民日报》更是举出了四点在说服工作中必须注意的事项:一:事前要有充分准备,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性情、要求、家庭状况及整个案情,事前要有精密的调查,方能在调解中依据法令和事实,进行驳斥与解释,防止要求过高或过低,这是决定调解成败的关键。二:发现争执焦点应用民主讨论,在个别询问或谈话中,应找出双方争执的焦点。这时我们的态度一定要冷静和蔼,一个没有打过官司的农民或工人,他说话是会罗嗦的,尤其是妇女“麻包”“线蛋”也要说出来,有时离题会远,我们可以从中插问诱导,万不可板起面孔,否则他们有话不敢说,你就不易了解他的苦楚,更难找见争执之中心,调解就会因失去掌握中心而遭破裂。调解就是通过个别面谈后展开民主讨论,让大家分清好赖人。之所以展开民主讨论,就是要通过分析这件事,让当事人以外的人也提高判断好坏的能力,起到批评、教育的作用。婚姻的调解不仅邀请青年干部和妇女干部参加,还要请熟悉情况的双方亲戚、朋友、邻居等人参加。三:调解中的方式方法问题:纵然你有好心肠,方法不好也枉然。所以方法方式是辅助我们调解成功的捷径。在调解过程中,最好先个别谈话,启发当事人提出要求和解决办法,在解释或驳斥中,忌讳双方同在,因为“人有脸树有皮”,某些地方是受不起批评的。在政府出面调解前,应由别人进行,调解不成时,再参与调解,有时别人是会有作用的。四:调解后要听取反映调解是我们为群众排忧解纷的好办法,但稍有不慎,容易误会民意,所以调解之后倾听群众反映,作为以后借鉴。

不过,之所以采用调解的方法,不单纯因为它是理想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人们即使上诉到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也还是把它退回到基层去。《人民日报》是这样阐述原因的:现在的民主政府当然不是过去的衙门,但事情闹到了村政府,双方的思想情绪就会形成进一步的对立,如再闹到区上、县上,越发劳民伤财,增加怨气。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在中国解放区里,把结婚和离婚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以利于加强双方的团结,防止民间相互结怨。除了重大刑事案件外,不采用诉讼的方法。这样,中国共产党作为中间集团,通过调解这个独有的方式,深深介入到婚姻这个夫妻间的事情当中。(本文作者/林明鲜 申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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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明鲜 申顺芬   编辑: ma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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